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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中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学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于学院的改革与建设,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努力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中医药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等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

()凡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和初稿印发给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和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筹备委员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学院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教代会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

    ()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再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委员会或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程序是:被评议领导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由大会主席团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并向教代会报告评议结果。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教代会对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学院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级职称代表、青年代表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职工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部门的代表团,由此而导致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予增补。教职工代表如调离本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由此造成的代表缺额原则上应增补。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也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并愿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教职工工作;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委员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委员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教代会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院教代会委员会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报学院党委同意、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其中一人一般应为部门工会负责同志)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闭会期间,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或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并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评议)财务福利、提案工作、教学科研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院工会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应邀请学院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并报院党委审批。

     ()主持和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讨论,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组织相关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处理好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和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有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20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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